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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子钓鱼伤人 老子代过赔款

本报讯 今年4月,被告黄某在他人放养鱼的池塘中钓鱼,原告葛某上前劝说无效后,向塘中抛丢石子,目的是想让被告钓不到鱼而回家。谁知黄某恼羞成怒,丢下鱼竿,与原告发生揪打,后经村民拉开。原告因此受伤,经诊,头部软组织挫伤,双上肢及双肩软组织挫伤,用去医药费1282元。之后,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。法院认为,被告系法定未成年人,其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。考虑到原告作为成年人,对于控制事态的发展和损害后果的发生,存在一定的过错,因此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。11日法院作出判决,被告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人民币990元。(道海 杨岗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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